工业锅炉 通用技术条件 本标准代替JB/T 10094-1999《工业锅炉通用技术条件》。 本标准与JB/T10094-1999相比主要变化如下: ——标准的适用范围明确规定为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钢制锅炉,并对锅炉的压力容量范围作了适当的调整(1999版的第1章;本版的第1章); ——锅炉热效率指标根据不同的燃烧方式列表提出,且作了适当调整,取消了燃烧劣质煤的热效率指标(1999版的2.2.4;本版的3.1.4); ——增加了过热蒸汽锅炉过热器入口蒸汽湿度的考核要求(本版的3.1.2.1); ——增加了锅炉排烟处过量空气系数和排烟温度的考核要求(本版的3.1.5和3.1.6); ——增加了锅炉可靠性的考核要求(本版的3.1.8); ——增加了锅炉设计的基本要求的规定(本版的3.2); ——增加了锅炉配用辅机及附件的要求(本版的3.4); ——增加了锅炉检测与监控仪表及装置的功能要求(本版的3.5); ——对锅炉的质保期限作了适当的调整(1999版的2.3.4;本版的9.1); ——取消了锅炉应有110%超负荷能力的规定(1999版的2.2.5); ——取消了对新定型产品必须进行鉴定的规定(1999版的第4章);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。 本标准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提出。 本标准由全国锅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(CSBTS/TC73)归口。 工业锅炉 通用技术条件目录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技术要求 3.1 额定工况下的性能 3.2 设计的基本要求 3.3 制造 3.4 配用辅机及附件的要求 3.5 检测与监控仪表及装置的配置要求 4 检验和试验 5 测试方法 6 油漆、包装、标志和随机文件 7 安装及使用要求 8 验收 |